为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,完善校院两级就业工作体系,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,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,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。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评原则
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基本原则,坚持工作实绩与发展进步并重,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。
二、考评内容
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:
1.日常服务与指导(20分);
2.就业市场建设(20分);
3.就业率与就业质量(60分);
具体考评内容详见《考评细则》。
三、考评程序
每年10—11月,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,分为学院自评、学校考评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。
第一阶段:学院自评。各学院对照《考评细则》规定内容,认真自查,并形成自查报告。
第二阶段:学校考评。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考评工作组,结合各学院自评情况,通过查阅资料、听取汇报、走访等形式对《考评细则》中的各项指标逐项评分审定。
第三阶段:总结表彰。考评工作组将考评结果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,学校将根据考评情况在年底前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。
四、考评结果使用及奖励
1.考评结果将纳入学校对各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,并将作为各学院招生计划确定、专业调整改造、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。
2.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进行表彰奖励。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均达到目标任务,考评得分排在前三名的学院和协议就业率全校最高的学院将被评为“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”。未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,协议就业率较上年增加值排在前三名的学院,将被评为“毕业生就业工作进步奖”。对于获得“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”和“毕业生就业工作进步奖”的学院,将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。
五、附则
1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2.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招生与就业指导处。